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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務中制作刑事辯護詞時,是否需要描述犯罪性質以及辯護人沒有異議的主要犯罪事實?

簡單描述和解釋總是要的,否則憑空切入防守重點,會讓人覺得是“無源之水從天而降”。如果大家的註意力都沒有調動起來,就進入重點,效果就差壹點。

但我不反對。簡單來說,也方便聽者快速進入防禦重點。進入焦點前的話太啰嗦,法官也煩了,給人壹種“這個律師話很多水”的感覺。當焦點真正到達時,法官可能會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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