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妳認為只有輕傷才會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想法有失偏頗。
國家立法反對任何形式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侵權人將根據傷害後果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如果妳愛人的傷不構成輕傷,那麽妳也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追究對方的行政責任。
只應根據情節輕微予以處罰。原則上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對受害人造成輕傷,就不追究其行政責任。
這違背了立法原則。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鑒於對方的損害後果可能相對較輕,承擔的賠償責任較小。
但是,不代表不打壹巴掌就可能發生耳膜穿孔。至少檢查費,到醫療機構的交通費和相應的誤工費要對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