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收費方式屬於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
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將執行到位的債權的壹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失敗,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
擴展數據:
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風險代理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壹,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尤其是難以執行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
第二,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律師們加強責任感。
第三,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更有吸引力。
第四,委托人對律師的信任度較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置權限較大。
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聯合發布《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費是律師收費的壹種方式,確認了風險費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風險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