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二條 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