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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否有權以理由不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麽?

個人認為,看守所不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只有兩個:

1,檢察院已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前;

2.律師未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此外,沒有理由禁止律師會見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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