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已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前;
2.律師未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此外,沒有理由禁止律師會見被拘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