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妳不能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這個證據,因為勞動爭議屬於“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不能幹預民事經濟糾紛;除非用人單位非法用工,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構成強迫勞動罪。
但在勞動仲裁中,有些證據在用人單位手裏,勞動者是不可能提供的。法律規定,這種證據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不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希望我的餓了麽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