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案件另壹方當事人的近親屬;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存在法律服務關系;
5.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6.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壹條
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