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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在司法過程中與公檢法執法人員取證有何區別

區別非常大:第壹、強制力不同。公檢法人員取證代表國家,被取證者必須配合。律師取證沒有強制力;

第二、代表利益不同。公檢法人員取證,必須全面搜集各種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不能偏頗。律師則代表當事人的利益,律師取證,只選取對當事人有力的證據。

第三、效力不同。公檢法取證時國家行為,經審查後是法定證據,有法律承認的效力。律師取證屬民間行為,必須法官查證屬實後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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