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
5、在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又就同壹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6、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壹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