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不得會見。如果聘請了律師,律師可以見面。根據《關於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若幹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到場。在場的偵查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無故或者隨意終止或者中斷律師會見,但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不聽勸阻的,有權決定終止會見,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
(1)律師攜帶犯罪嫌疑人親屬或者其他人員參加會議;
(2)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訊工具使用的;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交付信件、物品的;
(四)律師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傳遞其他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與本案有關的信息,可能妨礙偵查的。
所以家屬只有在判決後送到監獄管理部門才能申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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