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壹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