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由於當事人被羈押,無法與外界聯系,此時只有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給他請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