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是:1,行賄三人以上;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3、對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賄賂,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共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只要符合上述解釋,就屬於行賄罪中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