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的會見權,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律師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憑手續會見;
二、閱卷權,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復印整個卷宗,而不再是單單技術性鑒定材料;
三、調查取證權,律師的辯護職能提前至偵查階段,也就說,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調查取證;
四、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人只能聘請律師;
五、辯護人涉嫌偽證犯罪的,由辯護人所承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偵辦;
六、關於證人出庭問題的,規定也有利於提高律師辯護成功的幾率;
七、對非法言詞證據及非法物證的排除規定,有利於增強律師對抗公訴機關的力量;
這些規定會提高律師做刑事案件的幾率,但這到目前為止只是規定,具體能夠有多大的改變,還要到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後,大家才能夠更加明白!規定再好,束之高閣,和沒有沒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