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的辯護人的委托,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