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丁某,男,17歲,系某部隊新入伍的戰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連舉辦的露天舞會上見到隔壁連隊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會散場後,丁某便潛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經路口。當徐行至路口時,丁某竄出堵住徐的去路,並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靜處,徐不從,緊緊抓住路旁電線桿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並威脅說:“妳再叫,就掐死妳!”此時因有人路過,丁某松手逃離現場。徐隨即報案。 [審理結果] 某市基層法院依法判處丁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導逞。”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已經開始實行刑法規定的某壹具具體犯罪的客觀上的行為。沒有得逞是指沒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為,是已經著手實行強奸婦女的行為。但是由於丁某意誌以外的原因——有人路過而沒有完成其預定的強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如果不是意誌以外的原因就達到既遂,其社會危害性比預備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畢竟沒有達到既遂,所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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