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妳們那麽辯論了就按妳們的來,我的意見:
1、詐騙罪,首先,行為人要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詐騙壹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在本案中看不出哪裏使用兩種行為,他就是在用自己的卡去自己的錢而已
2、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而本案銀行沒有錯誤認識,當初辦卡時候乙也沒有錯誤認識,所以沒有被騙者,怎麽構成詐騙
也只能是這兩條了,這是關鍵,到時候就這兩條就讓他們沒話說。其實辯護成盜竊比詐騙容易,因為很像是盜竊,這個和以前的許亭案還不同,那個就是盜竊,只是涉嫌侵占。
祝妳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