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單位內部貸款的形式向職工募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也可以認定為有效,具體如下:
(1)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不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