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期滿後,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2.取保候審期滿後檢察機關未起訴,經查無罪的,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不答復的,可以請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如果取保候審後案件沒有結案,檢察機關已經提起訴訟,那麽強制措施就要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