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案件移送起訴或者審判階段,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或者需要變更擔保方式或者強制措施的, 受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