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