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壹規定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改變或撤銷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