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本人撫養;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比較適宜監視居住的;
(五)羈押期限未滿,需要監視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取保候審且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居民的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傳訊時要及時到場。
4.不要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
5.不得毀滅、偽造或者串通證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6.不要輸入具體位置
7.不與特定人員交流或見面。
8.不要從事特定的活動
9.向執行機關交驗護照、駕駛證等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