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
第56條規定:被保釋候審者的義務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延期信息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支付: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妨礙或者逃避刑事訴訟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應當嚴格審查,並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壹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所在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