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征求相關人員同意。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八十九條 :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取保候審,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方法。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壹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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