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需要經過執行機關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九十壹條?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
取保候審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