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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違法會怎麽樣?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或者擔保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擔保人處以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五日以內,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付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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