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認定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已經認定無罪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的,應當取保候審。
三是因其他強制措施變更而終止。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被保險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規定,可能造成社會危害,或者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愈、哺乳期滿)消失,決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