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查閱卷宗時,需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及授權委托書。
2、需要調查的案件卷宗號。如果沒有案卷號,也要知道當事人的確切姓名和案件判決的年份,方便檔案室工作人員查找。
3.雙方的授權委托書。如果參考自己代理過的案件,只需要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書即可。如需調查其他案件,委托人需另行簽署委托書。
4.如果委托人是公民,需要攜帶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法人,需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
5.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或律師調查專用函,說明需要閱讀的事項。
6.律師個人律師執業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應當存入法院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