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擴展數據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可以探視,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能探視。
1,行政拘留,可以提前預約探視。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內探視。
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近親屬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看守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