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福建壹心律師事務所
溫陵律師事務所
福建閩榮律師事務所
泉中律師事務
鵬峰律師事務所
福建安凱律師事務所
福建誠全律師事務所
協進律師事務所
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
福建競得律師事務所
福建議正律師事務所
福建百康律師事務所
福建興惠律師事務所等其他律所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九條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