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愛企查的資料顯示,確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確民初執第50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於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二百四十壹條、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五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的規定,責令妳(單位)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履行義務,所以是判了。
判決結果:
(1)負擔案件訴訟費及執行費;
(2)向本院如實報告妳的財產情況。逾期不履行、逾期不報告財產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本院將依法對妳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壹)將妳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妳予以信用懲戒。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者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
(二)對妳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妳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義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等情況的,本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必要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