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對糾紛當事人進行勸導,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主動消除糾紛的活動。
2.行政調解:
它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3.司法調解:
又稱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終結訴訟活動的壹種民事案件結案方式。
二、機構: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發起。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由行政機關發起。
3.司法調解:
司法調解由法院發起。
擴展數據
人民調解有自己獨特的組織形式,完備的工作原則、制度和程序,嚴格的工作紀律,便捷靈活的工作方式。因此,許多國家將人民調解視為“東方經驗”。
人民調解工作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可以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行政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性質是合同,相關問題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並應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壹步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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