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對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被告有權進行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人民法院批準的公民可以為其辯護,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為其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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