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列為法律援助對象,因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聘請辯護律師。
但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流浪兒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律師。
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然,根據律師對法律的理解,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刑事訴訟原則,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