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異地刑事案件在不同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從形式上看,異地審判管轄權的執行並沒有超出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範圍。
打電話的人不需要發表聲明。報警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警方不予受理,也不做筆錄。只有在符合立案條件,警方立案初查的情況下,才需要警方做筆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