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福清,在平潭報案,筆錄不壹定要去平潭去做,在福清做筆錄也行。
刑事案件法院異地審判中關於刑事案件異地管轄問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24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從形式上看,執行異地審判管轄並沒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
報警人不壹定要做筆錄。報警後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警方不會受理,也就不會做筆錄了。符合立案條件,警方立案調查作初步調查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報警人做筆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