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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

法律分析: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但結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二是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三是簽署認罪認罰聲明。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必須滿足兩個必備要件,即“認罪”和“坦白”。同時還必須滿足壹個形式上的要求,即簽署壹份“認罪認罰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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