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悔罪書,辯護律師不能再做無罪辯護;
2.如果律師進行無罪辯護,認罪認罰就失去了意義,法院也不會按照認罪認罰來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來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然認罪的情況還是可以不認罪的,但是會有壹定的後果,比如程序上的轉化,之前的認罪認罰不予認可。律師有獨立辯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