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師對整個案件特別熟悉和掌握,熟悉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悉被告無罪的事實和情況。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進壹步研究分析案情,決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無罪辯護,就要進壹步分析如何為他辯護。
2.證據。證據充分是指律師為被告人的清白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不認罪並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才能保證辯護,才能從根本上否定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才能讓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
3.做出謹慎的決定。律師在決定為被告辯護時應該特別小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律師;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