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最好要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因為從形式上講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並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系,能最大限度體現其自願性和真實性。壹旦簽署,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聲明、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於此前做的供述筆錄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反悔的,雖然該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