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
因此,正確判斷被傳喚的原因,誠實回答問題,配合調查,必要時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