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認罪悔罪情況等。應作為考慮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因素。
2.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如實供述自己犯罪可以從寬處理、認罪的法律規定。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