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到,只要看守所檢查通過就可以。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壹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擴展資料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壹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對罪犯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