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方面,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的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五年直至終身。因此,劉向峰有可能成為《醫師法》實施後第壹個被終身禁止執業的醫生。
在刑事責任方面,劉向峰具有擅自切除患者正常人體器官的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使病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報道中涉及的虛構患者病情,騙取患者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的行為屬實,則涉嫌詐騙。根據詐騙金額,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另外,劉向峰應該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果查實其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為,還將涉嫌貪汙賄賂等犯罪。
劉向峰最終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犯罪,需要根據官方的調查結果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