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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稱呼囚犯?

在刑事訴訟中,“犯人”有兩種稱呼,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將“犯人”稱為犯罪嫌疑人,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階段,將“犯人”稱為被告人。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公安機關移交給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裏把“犯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裏把“犯人”稱為“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可以看出,起訴前,把“犯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把“犯人”稱為被告人。

此外,從《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4條和第176條可以得出這壹結論。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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