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破產清算律師應當具有的條件如下:條件是沒有因為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有律師專業執業證書;與破產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破產企業的委托授權成為企業破產清算律師,經人民法院指定成為破產案件管理人中的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第4條 進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不宜擔任管理人,其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接受指定並說明情況: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