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觀行為上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後,將該財物用於個人揮霍。行為人為了掩蓋詐騙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有時會在被害人身上花壹小筆錢,但這筆錢仍然由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從被騙財物的歸屬來看,被騙財物是壹方的婚前財產或與被害人有關的其他人的財產,不屬於婚姻關系確立後雙方的* * *財產。犯罪發生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對該犯罪提起公訴,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擴展數據:
婚姻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大量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從刑法本身的規定來看,婚姻關系不具備成立詐騙罪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不排除他們是詐騙的刑事責任主體。我國刑法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身份,如職務犯罪中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等等。在詐騙罪中,沒有限制詐騙主體的法律依據。
人民網-高郵:壹起家庭糾紛背後的“婚姻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