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得歪曲、篡改或抄襲。也不應該為了謀取個人名利而在圖片上簽名。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此次修訂從進壹步簡化權利內容、明確權利邊界、減少權利重疊的角度出發,對版權內容做了如下調整:
(1)參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了表演權,並入表演權;
(2)考慮到原草案對轉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是基於傳播媒介而非傳播方式,不能完全順應科技發展的現狀和趨勢,特別是“三網融合”,將轉播權適用於非互動傳播,將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預約播出、網絡直播、轉播等問題;
(3)考慮到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後,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為避免混淆和誤解,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編輯權;
(4)考慮到繼承權本質上屬於報酬權,故將繼承權單列壹條規定(第12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繼承權的範圍限定為拍賣轉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