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